目前,大部分在山西投资煤矿的温州老板已经悄然离开山西,仅留下小部分投资者还在苦苦等待当地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补偿。黄某是一位在山西省宁武县拥有3座小煤矿的温州投资者,他的3座小煤矿的年核定产量都是15万吨,全部属于要被并购的小煤矿。
此次参与宁武县“收编”小煤矿的国有企业主要是汾西煤矿集团,县政府和汾西集团希望与他就并购问题进行面对面谈判,早日结束并购工作。可黄某一直称自己在外地,没有时间。当地资产评估公司对各家小煤矿的资产评估结果显示,年产15万吨的煤矿资产基本上在4800万元左右。黄某说:“我这3个矿都是花大价钱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原来的矿主从别人手里买来时花了1亿元,1.8亿转给了我。按照这两年的利润情况,每年我都可以获得将近一个亿的收入,再挖3年,我就可以再获利4.5亿。按照以往的惯例,即使我将矿转让出去,也会加价50%左右出手。现在我却只能拿到1.44亿的补偿款,太亏了!”
针对一些煤老板关于政府过低评估其煤矿资产和补偿的质疑,有专家解释说,这是因为煤老板们没有核减应缴纳的煤炭资源价款的差额,还把对未来利润预期的收益要求和煤老板之间层层转包的私下交易成本也计算进去。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力调整资源配置格局,并获得资源增值收益。采矿权人获得的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采矿权人对资源没有处分权。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同志说,对于煤炭资源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非法交易、“地下”协议和不正当利益,法律和政策都不予保护,当然也得不到相应补偿。
对于煤老板们的合法利益,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被兼并的煤矿,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缴纳资源价款的,直接转让采矿权,兼并重组企业要退还剩余资源量的价款,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缴纳资源价款的,在退还企业剩余资源价款的同时,按照原价款的100%给予经济补偿。